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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扬刑辩新年首案 ——嫌疑人涉嫌诈骗六十五万被取保候审

时间:2018-01-03     

2018年度首个工作日上午,山东海扬律师所刑辩部的万克瑞、冯延强律师同时收到当事人家属传来的捷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诈骗65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唐x松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简要案情——2017年六月底,兰陵县某汽车公司欲从唐x松实际经营的广州某汽车公司购进广汽传祺GA5轿车十二台,并表示先支付部分定金,唐x松以尚未联系到此款车的出卖方未收取定金。为促成该笔交易,唐x松与本公司的张x主动寻找出卖方,后在中间人史x龙的介绍下前往郑州联系到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张x政,张x政处有唐x松所需的轿车。

2017710日,广州公司与兰陵公司订立购车合同。同日对方将十二台轿车一半的车款651711元存入广州公司的账户。711日,65万元车款被财务人员曹x转至股东黄x明的个人账户内。唐x松向黄x明索要,黄表示暂用几天,马上归还。熟料,黄x明挪用购车款近两月未还,导致唐x松无钱从郑州张x政处购进汽车,致使唐x松无法向兰陵公司履行合同。

201711月,兰陵公司以被诈骗为由在当地报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将唐x松通缉。1125日,唐x松被广州警方抓获,后被移送兰陵县看守所羁押。

1128日,唐x松的家属委托当地一个赵k律师会见唐x松,会见不足二分钟即被看守所阻止会见。

律师工作——1223日,唐x松的家属通过电话沟通,欲委托山东海扬律师所万克瑞、冯延强律师作为唐x松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人。

两辩护律师于24日晚驱车赶到兰陵县,与当事人家属见面,签署委托书,从家属处了解部分案情,两辩护律师初步认为涉案事实只是一起民事纠纷,唐x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5日一早,两辩护律师前往兰陵先看守所会见唐x松。顺利会见两个小时,没有受阻。经向唐x松详细了解案情,辩护律师确定唐x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随即二人又驱车前往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上午尚未下班之际,查询公安机关是否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得到答复上午刚收案,承办检察官姓王。辩护律师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下午与承办检察官见面,听取辩护意见。案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与承办人联系后,答复:案件上午刚收案,承办人尚未看案卷材料,亦没有提审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提交书面意见,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帮忙移交承办人。

午饭时间,辩护律师在检察院旁边一个小饭店的饭桌上起草《对唐x松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从唐x松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等方面一一分析,后几经修改定稿,打印两份,在下午两点十五分将书面意见递交案件管理中心。

26日上午,万克瑞律师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

28日上午,冯延强律师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要求:检察机关慎重对待本案,虽然没能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根据事实、证据对本案做出一个让大众信服的决定,疑罪从无这是刑事诉讼法基本的原则。下午,万克瑞律师再次与承办检察官电话交流意见。

29 日,万克瑞律师电话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提出:公安机关找不到案外人张x、史x龙、张x政予以取证,不是唐x松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案外人黄x明协同财务人员曹x将车款转走,客观上否定了唐柏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对方公司65万元的主观故意。承办检察官电话中也提出了案件个别疑点,并称案件结果需要研究后决定。

审查逮捕的第七天即201811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日上午,万克瑞、冯延强律师同时收到唐x松家属传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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