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陈某是同村多年的邻居,两家的承包地也紧紧相邻。自从陈某前几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种下一片杨树之后,王某就认为陈某家的杨树遮住了阳光夺走了土地的养分,自家的庄稼远不如以前长的壮,于是便希望陈某家的杨树早点死掉,希望自家承包地里的庄稼茁壮成长。2009年7月份,蓄谋已久的王某终于对陈家的杨树动了手,将杨树树皮从离根部30-40cm处沿树干一周用铁锨、砍刀砍开,并将其中13株杨树树皮从砍开处上部沿树干一周整个剥掉,使13株杨树死掉。经鉴定,13株杨树立木蓄积量为5.92立方。 案发后,王某家属就死亡的杨树损失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但王某采取恶劣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人民法院考虑到王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陈某对王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且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最后判决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1万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孟灵军、崔敏)
律师点评: 在农村,因相邻种植的农作物而引起的矛盾经常发生,如果处理矛盾的方式不当,少则引起民事纠纷,重则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本案中,王某因自己一时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不动产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则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等。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王某因认为陈某家的杨树遮住了阳光夺走了土地的养分,影响了自家庄稼的成长,于是希望陈某家的杨树早点死掉,显然是出于嫉妒心理,而其将树皮剥掉致使13株杨树被毁坏的行为也符合我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所以在考虑了案件诸多情节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