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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扬律所配合白桥镇白桥等 24个行政村制定《村规民约》时间:2019-12-10 韩光福律师一行将村民公约牌送到白桥镇等村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一村一法律顾问的五名律师在充分与联系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交流沟通的前提下,在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的大力支持下,帮助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并自费只做了村规民约制度牌,分发到各村。通过这项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体现了顾问律师的价值。 韩光福律师到村民家中帮助安装公约牌 (1)村规民约是村民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村居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 (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村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 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
董新涛律师到村民家中帮助安装公约牌 (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村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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