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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改判三年半,律师辩护思路之小结

时间:2018-01-05     

2017年10月份,我接受嫌疑人(戌)的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戌同意,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审辩护。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我先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九个被告人除了一个判处缓刑,一个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外,另外六个被告人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我想这肯定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我快速的将一审判决书看了一遍,基本案情:甲、乙系夫妻关系,甲利用自己制造的炸药,分别帮助本案其中六个被告人打眼放炮。在制作炸药过程中,甲的妻子乙帮助甲捆扎装入炸药的尼龙袋,雇佣其中一个被告人丙负责用电磨磨成粉末,得工钱100元整。

其中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在其住处扣押炸药2897斤,雷管62枚。判处有期徒刑12年;乙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丙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丁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戊、己、庚、辛、等其他被告人以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丁、戊(我的被告人)、己、庚、辛、以上被告人被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甲的供述认定使用甲的炸药每人都在1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除丁有自首情节判处5年以外,都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接受被告人戌近亲属委托以后,去一审法院阅卷,并会见被告人。经过对案卷的仔细研究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问题。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我的被告人戌属于购买炸药违法采石。其次,不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了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我书写上诉状并将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

这期间我对放炮采石的周边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这一地区属于历史存留的采石场,对黄河防洪、当地建设贡献巨大。并且被告人戌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被告人戌只是将采石遗留的平台用于养殖,并不是采石卖石头。

案卷到二审法院后,提交相似轻判的案例、辩护意见并与法官交流。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开庭审理!这说明辩护人的工作已经起了作用。

辩护意见总结为四点: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戌私自开采错误,被告人有证据证明放炮是为了排除险情后养殖,属于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被告人戌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从轻、减轻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原判决量刑过重,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四,社会原因。当地农民把参与开采矿石当成了基本的经济来源,政府部门疏于管理。但是政府对炸药管理比较严格,老百姓合法渠道获得炸药比较困难,导致当地百姓从其他渠道获取炸药成为常态。被告人错误地认为请别人放炮炸石头排险合法合理,是导致其触犯国家刑法的主要原因。由此,不能不说社会、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戌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我的被告人戌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都改判三年至八年不等。

总结:辩护人要在认真研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会见被告人,仔细分析被告人的陈述与案卷一致以及不一致的地方。

查阅相似案例、相关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及权威机关的解读。

制定行之有效的发问提纲。

辩护意见紧紧围绕一审判决的错误,以及一审检察官的错误,引用法律规定逐一辩驳。

告知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博得法官的同情。

最后,辩护人掌握的证据如果要提交法院,应当与法院提前沟通,避免当庭突然提交证据。

以上粗浅认识希望能对看到此文的朋友有益!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席传甫律师:1867883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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