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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朱凤春律师文章被《中国商报》全文刊发 —遗赠抚养协议比公证遗嘱效力更强时间:2017-11-18
在笔者办理案子的过程中,有当事人询问: “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效力在遗嘱中最强,那么有没有比公证遗嘱效力更强的?”确实有,那就是遗赠扶养协议。下面用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例来讲讲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详细情形。
1 案情简介 邓某煜育有一女邓某兰,邓某兰大学毕业进入一外企工作,其上司贺某在工作上、生活上对其关怀备至,贺某家庭条件好,形貌英俊,身材魁梧,外企工作经验丰富,二人在工作上经常联系。尽管贺某已婚,但邓某兰仍然对贺某心生情愫。
随着时间的推进,二人感情益深,贺某遂与其发妻离婚,与邓某兰结合。在农村世俗的眼光里,邓某兰很快成为人人鄙弃的小三儿,其父邓某煜对此也痛心不已。贺某因为离婚,财产大多留给了前妻,邓某兰也没有多少积蓄,再加上世俗唾弃的眼光,实在没有留给二人多少生存的空间,后来夫妻二人踏上了南下的火车。
起初邓某兰与贺某还与邓某煜有联系,但因邓某兰与贺某二人居所漂泊不定,很快便失去联系。后邓某煜屡遭变故,至亲之人除此远嫁外地的女儿外再无旁人,邓某煜无人照料,生活艰辛,同村邻居陈某丙生性善良,跟邓某煜二人谈得来,脾气性格相投,结成了忘年交,陈某丙对邓某煜照料有加、时有周济。
2007年8月18日邓某煜(遗赠人)与陈某丙(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载明:扶养人已照料我八年了,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遗赠扶养协议:在我百年过世后,我的房产(座落于伍佑镇北街,建筑面积125.92平方米,有房产证、土地证)及所有家具、如有剩余存款及长寿人身保险等一切财产均归扶养人陈某丙所有,他人不得干涉;扶养人陈某丙从现在起,负责承担起邓某煜今后的生、养、死、葬一切义务,负责操办丧事等一切费用,包括疾病治疗、精神安慰等一切照料责任;本协议成立后,双方不得反悔,单方反悔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0年11月7日邓某煜去世,操办丧事期间因无法通知其女邓某兰,陈某丙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起邓某煜死葬一切义务,负责操办丧事等一切费用。后来,2010年12月陈某丙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共有权人为陈某丙的妻子李某。
不料,2011年1月,邓某煜女儿邓某兰突然回到家乡,找寻自己亲生父亲的下落。知道父亲已死,伤心不已,同时对现今住着自家房子的陈某丙非但没有心生感激,反而迁怒于陈某丙。
2011年3月,邓某兰持公证遗嘱一份,向法院起诉陈某丙,共同被告为陈某丙妻子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邓某兰。原来,在邓某兰出嫁时,其父邓某煜并无陪嫁嫁妆,但爱女心切,便给邓某兰写下一份遗嘱,遗嘱言明所居之房屋百年之后由邓某兰继承,为了宽女儿之心,父邓某煜还与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一边是亲生女儿手拿遗嘱,且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一边是遗赠扶养协议,陈某丙确已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对老人也付出了许多心血和艰辛。孰轻孰重?该如何裁判呢?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2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庭组织了庭审质证,双方并无隐瞒,据实向法庭陈述了事实经过。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邓某煜生前与被告陈某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和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被告陈某丙履行了为邓某煜生养死葬的义务;邓某煜遗赠给陈某丙的房产是生前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被告陈某丙、李某依照遗赠人邓某煜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经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后依法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邓某兰并非涉案房产的共有人;邓某兰是邓某煜的法定继承人,且无其他继承人;邓某兰所持遗嘱为公证遗嘱,外观完整,无涂改痕迹,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有效。
但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综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律师分析
本案的遗赠扶养协议,虽未经公证,但在村委会及乡邻的见证下已经履行完毕,且涉案房产已经过户,合法变更了涉案房产的所有人,其效力高于遗嘱。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继承人同意便可成立。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范围不限于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其定义及解释可以看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嘱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是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嘱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是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嘱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可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内部效力和对其他人的外部效力。
本案的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进行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案件比相关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需仔细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扎实证据,才能提高胜诉率。
执业机构: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凤春 联系电话:13608928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