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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扬律师所成功刑辩案例之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

时间:2017-08-24     

近日,临沂高新区一当事人的家属给本所冯延强律师打来电话,告知由冯律师承办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办理取保候审后回到家中。这是我所近期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又一起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在此之前,由本所万克瑞、张继海律师辩护的山东省农科院某部门负责人杜某某涉嫌受贿案,因辩护律师在批准逮捕阶段发表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下是冯律师在临沂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的办案记录。

冯延强律师:从时间段角度来看,当事人家属委托我辩护时已经比较迟了,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接受委托后,首先到临沂市高新区检察院提交辩护手续并要求阅卷。在此期间,承办检察官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提审王某某时,王某某已认罪。这个信息令我很吃惊,因为这与王某某的家属对案情的介绍是不一致的。家属认为我应该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对卷宗拍照后,我重点研读了起诉意见书,只见王某某的涉案事实为她与其他6名嫌疑人拆毁了某公司正在修建的砖墙,约30长。经评估价值为6969元。

我立即赴临沂市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初步认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是问其是否已经认罪。王某某当即泣不成声,哽咽的说:“律师,我感觉自己冤的慌。我在规劝她的同时,归纳了该案的主要事实及辩护点:

1、涉案矮墙修建在王某某家的口粮田上。该口粮田系她家原来的口粮田因修建206国道被占用后,剩下的小块地。当时村里有统一安排,即因修建206国道剩下的小块土地,归以前的承包人使用。但她在这些小块口粮田上种的小麦却被某公司毁坏,后者又在上面修建砖墙。王某某本来是受害者。

2、涉案矮墙所在土地的使用权问题。据王某某及其家人介绍,涉案土地是村集体农用地,某公司无权使用。但卷宗中却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那么此案的关键就是相关红线的问题。从土地使用权证的附图看,某公司的墙与206国道之间有一块农用地,但现场已经没有农用地。这进一步说明王某某是被侵占土地使用权的受害者。

3、涉案价值达不到6969元。砖墙的长度不足30米,高度不过1米。王某某她们并未将拆下来的砖毁坏,那些砖绝大多数都是完整的,还可以利用的。实际上,某公司在她们被抓之后,使用她们拆下来的砖又修建了墙。那么王某某她们即便是毁坏了财物,涉案价值不应当包括那些砖块的价值,她们造成损坏的价值只有混凝土和人工费,不过区区几百元的价值,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案标准。

可王某某已经为此付出了5个多月的人身自由之代价。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立即撰写了《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暨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呈交给承办检察官,但检察官却称此案已退回补充侦查。于是我便立即申请羁押必要性,并建议王某某的家属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这些程序,与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交流,使得办案人员更加重视此案。

最终,王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她曾经让我转达的十多件家务事,包括老公的吃饭饮酒问题、北屋檐下的大豆防潮问题、东屋地上的小麦、存储的玉米是否卖掉一些、家养的鸡防暑问题……都可以由她自己去处理了。作为辩护人,我将为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继续努力。

 

      执业机构: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西首嘉恒大厦B座904

      冯延强律师手机号13625312903

      电子邮箱1362531290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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