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案例展示 >>案例展示 >> 姚印堂诉济南大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
详细内容

姚印堂诉济南大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14-06-10     

2012年4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韩光福律师受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代理案件。
原告姚印堂,男,63岁,济南市历下区居民。
被告济南大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案件缘起:
2006年1月,委托人在济南大发商业有限公司历下店购买了爱仕达牌压力锅一个,压力锅使用期为八年。2011年11月25日中午,委托人在家使用电压力锅做饭时,压力锅发生爆炸,被气浪冲起的压力锅盖冲到房顶反弹砸坏门窗玻璃之后,有重重的砸在姚印堂的左腿。要印堂受伤后背120急救车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砸伤、左足脢短展肌断裂、左足皮肤裂伤、左腓骨骨折。”住院15天,花费10773元,其中5200元通过医保报销,其余自理。
事故后,济南时报、济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这一事实进行了报道。爱仕达电器厂家也到现场勘查并了解情况,姚印堂出院后,厂家本着安抚的态度,同意给付慰问金2000元,但厂家要求姚印堂否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认可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压力锅爆炸。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姚印堂随委托律师维权。
案件简介:
案由:产品销售这责任纠纷
受理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
起诉时间:2012年3月2日
结案时间:2012年11月16日,一审。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济南大发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姚印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0500元。
诉辩争议:
原告方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受伤系被告所出售的压力锅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所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均应当由被告给予赔偿。
被告方意见,压力锅系原告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负。
双方对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无争议。
律师承办过程:
律师于2012年3月1日受理案件,经认真分析,认为该案系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的生产者是浙江的一家电器公司,销售者是济南大发商业有限公司,作为消费者维权可以选择将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将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作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远在浙江,存在送达及将来执行的诸多不便,幸好委托人将当时购买电压力锅的发票和使用说明书保存完好,于是,律师果断决定单方起诉销售者,这样选择有两个好处,一是双方买卖关系证据充分,二是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对原告的损失数额,律师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事项为:伤残等级、伤后休息时间、护理期限及人数(因原告受伤没有行内固定手术,故不鉴定今后治疗费)。
关于案件的举证责任及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四条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姚印堂所受伤害是典型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问题,作为原告在正常使用压力锅的情况下的爆炸,原告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作为销售者,被告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律师提出的是销售发票、使用说明、媒体报道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该规定,被告方及代理人在法庭上只是消极抗辩,而没有相应的证据,也没有提出合理的司法鉴定予以证明。所以,原告胜诉亦在情理之中。
律师评析: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属于比较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案件之初必须了解清楚使用或者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就本案来讲,姚印堂在使用电压力锅时有无操作不当之情形。如果消费者完全按照其使用说明和公示的引导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完全有权利和资格依法维权。
在使用法律上,《产品质量法》、《消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对消费者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的损害赔偿都有规定,存在前后顺序和优先选择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在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瑕疵遭受伤害赔偿为题上,规定更加明确,加之,《侵权责任法》是侵权民事的实体法,《产品质量法》和《消法》从形式上可列入行政法的范畴。适用《侵权责任法》更为妥当。另外,利用好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把生产者、销售者免责举证不能作为突破口,在诉讼中方做到游刃有余,既轻松又有十足的胜诉把握。
一、充分了解案情。
二、合理利用举证规则。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韩光福律师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B座904、905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0531-82371746

传真:0531-82371745

邮编:250100

邮箱:hy82371746@163.com

扫一扫

查看手机站

技术支持: 全企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